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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开发项目贷款

来源: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5日

包括公司+农户+担保公司、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农村“三大合作组织”等专项贷款。

业务特色:

多方合作,联动发展。

贷款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本服务辖区加入合作组织的专业大户、农户个人;

2.拥有法人资质,直接从事收购、加工、运输、储藏等实体经营的农民合作组织;

3.实行“公司+农户+基地”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产业化农业龙头企业;

4.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颁发的营业执照,按照“农业部示范章程”运作,“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的规范类农民合作社。

贷款条件:

1.经营者思想品德、生活作风和经营作风端正;

2.贷款从事“三大合作”组织的相关经营项目;

3.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4.在本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行存贷款监督和结算监督;

5.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

6.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

7.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资金比例。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贷款金额:主要根据借款人的农业生产需要、投产后现金流预测、还款能力和信贷资金平衡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自有资金需占项目投资的50%以上。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周期、综合还款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原则上期限在一年以内。

贷款利率:企业贷款利率根据我行要求按照实行“差别定价”原则。本行应根据不同客户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抵押担保方式、贷款期限、风险种类等实行差别化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