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物业贷款
来源: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5日
业务特色:
是指银行向经营性物业的法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物业的经营收入的贷款。
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条件:
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2、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4、资信优良,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在500万元(不含)以上;
5、具有有效贷款卡,并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成立不足2年的新设立企业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包含贷款是否逾期、他行是否存在不良贷款、是否受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查处或个人是否受公安机关处分等;
6、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8、同意与本行签订租金账户监管协议,接受本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同时,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本行办理;
9、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必须根据借款期内物业可用于还贷的现金流确定。同时,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不超过物业市场评估价值的50%,最高不超过物业市场评估价值的60%。采用综合收入还款的,必须还款来源确定,同时经营性物业产生经营性净现金流。
贷款期限:根据物业项目的还款进度确定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具体还款期限,并由借款人出具书面还款计划。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同时,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经营期限和房地产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贷款利率:企业贷款利率根据我行要求按照实行“差别定价”原则。本行应根据不同客户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抵押担保方式、贷款期限、风险种类等实行差别化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