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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征信知识问答

来源: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8日

1、什么是征信业?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长期以来,滥用个人信用、信用文化缺失等因素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此,需要通过发展征信业,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以提高社会诚信意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条例》。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条例》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一是《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条例》适用的业务领域、业务类型等。二是征信监管体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三是征信机构,包括征信机构的定义、类别、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四是征信业务规则,包括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规则,以及加强征信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措施等。五是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六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数据库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查询、使用等相关规定。七是监督管理,包括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措施、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等。八是法律责任,包括违规从事征信经营活动、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本人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条例》适用于什么范围?

答:《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而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条例》。

4、《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是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拥有哪些权利?

答:主要有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司法救济权等权利。

知情权:《条例》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保障了信息主体的知情权。

异议及纠错权:《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司法救济权:《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条例》中提到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以删除。这个“5年”年限怎么理解?为何如此设定?

答:“5年”是指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产生一直到事件终止后,才开始计算5年。比如某人此前产生了一笔逾期还款的不良记录,必须要还清欠款后才开始计算保存时限,而不是从产生不良记录起计算保存时限。如果某人一直拖欠还款,那么系统会在“当前逾期记录”中显示出未结清的欠款金额、欠款类型,包括常见的住房贷款、信用卡、个人消费贷款等。也就是说,不论多少年,未归还的欠款记录都会保留并显示。

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7、什么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答:个人征信系统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06年初实现全国联网,其日常运行和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该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本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产生于个人与银行交易的信息,包括贷款和信用卡信息,是从银行业务系统中自动提取的,没有人工干预,绝大多数情况下数据的准确性能得到保证。

(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企业征信系统,这两个数据库合起来即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8、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时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到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信用报告查询点去查。本人查询,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委托他人代理向查询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原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是目前持有包括江苏在内的12省市身份证的居民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其他省份的居民通过互联网查询会陆续开放。网址为https://ipcrs.pbccrc.org.cn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9、听说现在在互联网上就可以查询本人信用报告了吗?

答:是的,互联网查询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非现场查询服务渠道,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升社会信用意识。自20133月以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面向江苏、四川、重庆3省(市)(身份证号码前两位为325150),开展了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服务试点工作, 201310月起,扩大试点范围至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6省(市)。2014329日起,又增加了浙江、天津和新疆三地(身份证号码前两位为331265),目前,凡持有上述12省(市)身份证的个人,均可上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

10、那我们如何通过互联网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呢?

答:首先,登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网址https://ipcrs.pbccrc.org.cn(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访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首页相关链接)进行用户注册,填写个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第二步,通过问题验证或者是数字证书验证方式提交身份验证信息;第三步,在注册成功后七日内登录网站,就可以查看本人的信用报告了。

11、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答:按照《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息时,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因此,只要本人书面授权,金融机构就可以按照授权书中约定的用途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另外,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无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因此,当个人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在该业务终止前,银行出于贷后风险管理的需要,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12、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吗?

答: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到信用报告查询网点的柜台查询信用报告每年前两次免费。经发改委审核,每年查询3次及以上的,每次收取25元。该规定即将开始实施。

13、个人信用报告有几个版本?用途分别是什么?

答:目前,个人信用报告有银行版、个人版与个人明细版。

其中,个人版主要有六个部分内容:报告标题、报告头(指报告的识别信息,如报告编号、报告生成时间等)、基本与信贷信息(主要包括信用卡、住房贷款和其他贷款信息的展示)、公共信息(反映了信息主体的非信贷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反映了信用报告最近2年内被查询的历史记录)和报告说明(如免责声明等)

银行版除包括个人版上述六个部分内容以外,还详细展示信息主体的基本信息与信贷明细信息,内容更丰富。

个人明细版展示内容与银行版基本一致。(信贷业务所属金融机构的名称展示不同,在银行版里以随机代码显示,在个人明细版里是真实显示的。)

个人版是向信息主体本人查询时提供,用以了解本人的信用状况;银行版用于商业银行在对信息主体审贷、办理信用卡、贷后管理等时使用;个人明细版是银行版和个人版的配套版本,主要用于处理信用主体针对上述两个版本信用报告提出的异议。